(一)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行为而导致的必须进行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补偿费用;
(三)因为征收房屋行为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所需要得到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数额,必须不低于征收方公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与被征收房屋性质和规模相当的同类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实质价值,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方法来科学评估并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