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拆迁所得收益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若涉及到被拆迁的房产为公有住房且在补偿款项的计算过程中仅以其实际面积作为唯一依据,并未对其他居住人员进行合理考量的话,那么该部分拆迁所得收益应归属享有该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
当事人所有。
但是,倘若公有住房的租赁权系婚后获得,那么在此情形之下,补偿款就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而由双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予以公平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