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处理和商量,夫妻必须要有诚意,也就是说,在对方不给予相应抚养费用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当更多地肩负起责任;
只要夫妻之间能够建立互信和理解,那么他们之间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支付问题便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得到合理解决。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之间可能就抚养义务的履行缺乏共识,使得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不得不寻求更加直接有效的方法——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公正的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