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相关程序需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夫妻二人若均为自愿离婚的意愿,则必须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同时需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其次,从婚姻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申请的那日算起,三十天内,倘若有任何一方对于离婚持反对态度,可向该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如上所述的三十天时限期满之后,倘若双方皆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那么将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共识,便会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