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被
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所给予的各项补偿款项。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补偿: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
用以补偿因
征地拆迁造成的
房屋所有权人所蒙受的损失,其
补偿金额由被征用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评估,以每平米货币价值折算支付;
其次是过渡期补偿费用:
旨在解决被
拆迁人在临时居住环境下可能面临的生活不便问题;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
该项费用旨在激励房屋拆迁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者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具体的补偿标准则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制定与调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