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交夫妻自愿离婚申请的相关程序如下:
首先,男女双方必须郑重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自愿离婚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组织为其开具的介绍信,以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书。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提出离婚请求,同时还需要审核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一方因生活困难而需要经济援助、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问题是否已经达成共识。
最后,如果申请符合所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并颁发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有的结婚证书。
自此,双方自领取离婚证书之时起,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