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贷款比例一般不超出股票面值的75%。
该种借款形式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将借款人或第三方持有之股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处理。
在此条款中,“借款人”或“第三方”即为“出质人”。
二、贷款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会依据股权发行公司的运营状况、所属产业特性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与借款人、贷款人和出质人协商达成共识,从而确定最终放贷金额。
通常而言,这一金额上限不会超越股权票面价值的75%。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