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道路修筑所需进行的征用土地问题上,相关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1.对于农用性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依据所制订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2.而对于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它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是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自行制订;
3.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纳入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土地供给与需求情况、人口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的考量,且该价格体系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关于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同样是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依据所制订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同样需要全面纳入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地理位置、土地供给与需求情况、人口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的考量,且该价格体系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至于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它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是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自行制订。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部分,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以改善的基本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以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对因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