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房屋本身的补偿费用或者是再次购置同类型房屋所产生的费用,这笔款项主要是为了补偿因拆迁给房屋所有者带来的损失,通常的计算方式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相应的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再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详细计算。
其次,搬迁期间所需的周转费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其作用在于解决由于拆迁而导致的居住问题。
最后,还有一种奖励性的补偿费用,这种补偿通常是用来激励那些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的业主。
拆迁补偿可依土地性质不同而划分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关于房屋赔偿的标准,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例如,在城市中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时,其具体的补偿金额将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其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则会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房屋测绘数据等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