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婚前股票帐户中股份在婚后取得的盈余时,若这部分盈利是通过人为操作获得的,那么在夫妻未就婚前财产归属问题签订双方共有的协议的前提下,此股票于婚后产生的盈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
然而,如若股票所产生的收益是由于自然增值导致的,那这部分收益便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仍然归持有者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