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审判作出裁决之前,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羁押行为通常情况下可被视为已执行部分刑期,然而,需要依据特定法律比例来进行日期的转换计算。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被视为已执行的刑期。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监视居住一天可以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将监视居住两天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