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一旦要约正式生效,便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然而,要约邀请并无任何束缚力可言;
其次,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要约通常涵盖了合同的核心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的意愿表达,其中并不包含合同的关键性条款;
最后,从所针对的对象来看,要约往往是针对于特定的交易相对方,而要约邀请则更倾向于面向不特定的潜在交易方。
依据我国2021年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所谓要约,即是指希望与他人达成合同协议的明确意向表示,此种意向表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
其二,表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要约人将受该意向表示的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