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加盟合同时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一)若由于无法预见及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如期达成,即为
不可抗力之原因。
然而,并非所有由不可抗力引发的问题都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当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够
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
债务履行相关的情况则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
1.预期违约。
这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
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其自身行为暗示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三)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对于不定期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时间进行准备。
(五)在非因双方过错造成的情况下,若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
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可提出解除合同。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
合同当事人并不享有当然的解除权,必须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方可解除合同。
裁决权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此外,必须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六)若双方
协商一致,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