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承诺书时,仅由一方进行签名的行为是被允许的。
假设承诺书中所规定的义务为单方面设定,那么,负有该项义务的一方必须亲自签字(若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该加盖公章);
而对于另一方,即仅仅享受权利的主体而言,其是否签字并不影响承诺书的
法律效力。
例如,当存在单方面的权利转让情况时,权利接受方并不需要亲自签字,但仍需将权利转让事宜通知到负有义务的一方。
因此,在签署承诺书时,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而承诺相对人则无需签字即可生效。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