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时选择放弃
抚养费的权利,并不代表日后便无法再次追索。
若离婚后直接
监护人的
抚养能力无法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开支,从而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时,可依法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对于子女生活与教育方面的相关协议或判决,并不会妨碍其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先前约定或裁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子女有权要求有经济实力的父亲或母亲
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金额未能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子女患有疾病、接受教育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越原定抚养费金额;
(3)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得抚养费金额必须予以提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