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判处两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在服刑期间表现优秀,则仍然有获得
减刑的可能。
所谓“减刑”,乃是指针对已经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各种
刑罚的
犯罪分子而言,在刑罚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他们确实具有忏悔之意并有积极表现或作出了显著功绩,所以原来所判决的刑罚得以适度地减轻。
因此,对于那些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都可以申请减刑;
而如果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就必须要给予减刑。
关于犯罪分子的减刑问题,应由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向中级以上的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那些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者
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予以减刑。
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减刑。
《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