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刚刚进入看守所时便可享有与律师见面的权利。
原因在于,从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初次讯问之时或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日起,他们就有资格雇佣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以及进行控诉等等多种服务。
通常情况下,他们在前往看守所之前将会先接受侦查机关的详细询问,在此之后,他们便有权申请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如若已经被正式逮捕,那么,所聘请的律师则可替他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倘若因经济困顿无法全权委托律师的话,亦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这时,法律援助机构将指定一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
因此,正如上述所言,罪犯在初入看守所之际,确实是具备了聘请律师的条件和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