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援助、民事物理援助事项包括:
1、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出请求国家赔偿申请的当事人;
2、向政府部门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
3、要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社会福利款项的求助者;
4、要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家庭责任义务的诉讼参与方;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应得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的相关人士;
以及由法律援助机构认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二、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则主要面向以下群体:
1、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由于经济原因无法聘请律师的情况;
2、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状况;
4、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