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在犯罪之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所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自首的概念仅限于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诚实地向执法机构陈述自己的罪行或犯罪事实,或者是已经被依法采取了强制性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在接受刑罚执行的罪犯,能够如实坦白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时,才能算是真正的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