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的原因通常出现在婚姻关系正式缔结之后,并且并非由于婚姻本身上存在违法现象,更多是因为“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无法维系”所导致。
然而,无效婚姻的缘由则源于有关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遭到严重违反,当婚姻正式缔结之时,违法行为已然成为既定的事实。
2、离婚的效力应自该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开始生效。
与此相反,无效婚姻自其诞生之初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结婚登记的那一刻起,婚姻就被宣布为无效,对于这一“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过去。
3、离婚的请求仅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仅限于婚姻当事人自身,任何其他人都无权进行强制、干预。
然而,男女双方当事人、涉及利益的第三方以及法律规定的有权机构,均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