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明文规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双方应首先签署明确的离婚协议书,然后亲自携带相关文件前往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部门开始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直至限期结束的第三十日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此决定产生留念乃至犹豫不决的情况,均有权向该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最终无一方表示撤销意愿,则可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发放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