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男方提出离婚,那么女方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有权向男方索求赔偿:
即男方曾涉及重婚行为;
与他人保持亲密程度显著超出正常婚姻界限的非法同居;
对配偶或家庭成员施加明显程度的家庭暴力;
进行严重的虐待或遗弃家庭亲属;
以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配偶权益的不当行为等。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男方出于任何原因选择提出离婚请求,也并不意味着女方有权向其索要赔偿,仅仅在男方确实涉及前述特定错误行为时,女方才得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公民,男女双方均享有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由决定权,因此无论哪一方首先提出离婚,都不受此条件因素影响。
在此前提下,提出离婚者是否存在上述类似错误行径将成为决定女方是否有权寻求赔偿的关键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