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建筑物倒塌,若当事者并无购买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将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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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明确指出,在自然灾害危险被完全消除之后,受灾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要全方位地研究制定出适当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积极组织或协助进行受损居民住房的重建或修缮工作。
对于那些恢复重建工作确实面临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应对其给予特别的帮助与扶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