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人必须亲自启动制作过程,亲自阐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邀请两位以上的见证者出席该场合,进行现场认证;
3.录音开始之际,遗嘱人和
见证人均需各自明确说明自身的名字、性别、年纪、籍贯、职业、所处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4.遗嘱人有义务向在场人员详细说明制作
录音遗嘱的具体地点以及年份、月份、日期、时刻等关键信息;
5.录音制作完成后,应将其妥善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签署,注明相应的年份、月份、日期。
随后,由遗嘱人或者交由见证人负责保管;
6.
继承开始之时,见证人与
继承人应同时到达现场,对密封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唯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满足的前提下,录音遗嘱方能正式生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