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宣告并确定破产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其最后法律程序之后,应当由专门的清算团队接管该公司的运营权,负责对公司的所有财产以及相关权益进行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清算、估值与处理,以及最终的财产分配等环节。
(一)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对破产清算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具体条款,债务人若具备了第二条法律中所列明的条件或情形,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而对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如果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尚未完成清算工作,或者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关于申请法院的选择,应为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申请破产所需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请破产的具体目的;
3、申请破产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