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几种特定情形之下,当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若未能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当事人,那么他们有责任按照该员工在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替代通知金:
倘若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并且双方也未能就如何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达成共识的话;
又或者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不胜任的状况,经过公司提供的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
以及其他类似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