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三年内均可进行诉讼。
但是,若该交通事故发生至今已经超出了二十年,将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法律保护;
除非存在特殊的情形,经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在处理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时,诉讼时效期间被设定为三年,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