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的买卖事宜,在顺利获得房地产权证之后便可进行过户手续办理。
现行法规并未对安置房的转让行为设置任何的限制条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安置房属于因城市改造过程中给予拆迁户的补偿性住房,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福利房。
对于集体土地来说,往往被划归为单位性质的用地类型,因此在此类土地之上建造的房产也相应地将归属单位所有。
换句话说,当无法自由交易时,意味着该房产并未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也就无法获取产权证明文件。
然而,若已持有产权证书,那么同样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自由交易。
无论何种类型的产权房,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产权持有人有权自主决定其处置方式。
通常情况下,安置房并不涉及集体土地的使用问题,而是由开发商提供的出让地或划拨地(后者的情况相对较少)。
如今的拆迁工作大多由政府主导,安置房的来源亦多来自于开发商,因此集体土地的情况实属罕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居住时间达到五年之久,并且已经成功取得了产权证的安置房,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易及过户风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