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之不同,我们需要注意到,由公安机关主导的立案侦查活动属于国家行为,并非个人私力所能左右。
若试图通过私人协商解决问题,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为个人无权干预此类事务。
然而,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确实有权进行调解,自诉人亦可在宣告判决之前,向被告人主动寻求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请求。
至于公诉案件,如若已获立案调查,则需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侦查。
待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公安机关经审查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为零时,方可决定撤销该案。
在此过程中,受害者有权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依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立案之后,如经侦查发现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或者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