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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

民事诉讼离婚过程主要由三大环节构成:
即,讼诉筹备阶段,在此期间,原告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资料以供法院内部审核;
而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剖析后首次做出裁定,对该离婚申请是否予以受理展开审议,在其做出最终决定之后,将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受理申请的通知及立案通知书;
随后进入答辩环节,开始于法院决定立案之次日起的五天内,将原告递交的诉状副本送达到应诉方手中,同时也会告知被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最后是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将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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