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商计划进行征地工作时,为保障其临时占用土地权益,须办理相应的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此过程中,地产商需依据土地所有权归属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临时土地使用权合同,并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相应的临时使用土地赔偿费用。
对于开发商若涉及到已获得批准的土地进行临时征用,则应该持有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此类证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发。
同时,若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临时用地建设,必须在正式申请报批之前,预先取得所属辖区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