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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
减刑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首先,若在此期间内,罪犯未犯有任何
故意犯罪行为,则需待满两年期限后,方可将此
缓期执行之
死刑变更为无期
徒刑。
其次,如在此期间内罪犯有
重大立功表现者,同样需等待两年期满后,方可将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而所谓“
重大立功”,主要是指罪犯能够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或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亦或是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等突出贡献。
《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