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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减刑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首先,若在此期间内,罪犯未犯有任何故意犯罪行为,则需待满两年期限后,方可将此缓期执行死刑变更为无期徒刑
其次,如在此期间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同样需等待两年期满后,方可将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所谓“重大立功”,主要是指罪犯能够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或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亦或是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等突出贡献。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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