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一
定金额的
土地补偿费;
其次是对需要搬迁的住户给予相应数量的
安置补助费,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后,还需对农村村民的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进行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地农民,还应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中,明确指出了征收土地方案在经过依法批准之后,应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该政府有责任将批准征地的相关信息,如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开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也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
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