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关于债务责任的分担应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不必须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
若所涉债务归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通常不会纳入分割范畴,也就是说,不应该予以均等分配,而是由责任人全面承担偿付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方可作另行处理。
若是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那么可以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分割,但是在此过程中不能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行为。
一旦人民法院作出了公平的判决,就需要严格按照判决内容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