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涉拆房产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则相应的拆迁所得安置房亦应当被认定为该方的私人财产,在日后发生婚姻破裂等情况下,不应被列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进行财产分配。
反之,倘若被拆迁的房屋系婚后由配偶双方共同购置并取得所有权,且购房所付资金亦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那么此类被拆迁安置房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均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