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中有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他们依然享有
离婚的权益。
首先,如果这对夫妇能够就离婚事宜、
孩子的抚养权分配、
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上达成共识,他们便可亲自前往一方
当事人常驻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并携带好各自的
身份证件、户籍本、
结婚证书以及详尽的
离婚协议进行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倘若这对夫妇无法就上述关键事务达成共识,那么其中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若被告常居地与住所地并不一致,则由其
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
管辖此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定该对夫妇的感情已经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最后,如果某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了自己患有
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有权在
结婚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撤销婚姻的请求。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属于无
民事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他/她必须先变更
监护人,然后才能通过
诉讼途径实现离婚目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