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对面临搬迁的工厂进行的拆除工作应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补偿措施: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面补偿;
其次,考虑到由拆除造成的搬离和短暂居住场所的变更,必须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最后,鉴于拆除行为可能给工厂生产经营造成短期影响甚至停止,需对由于这个环节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做出补偿。
对于由于拆除行动带来的搬迁事宜,政府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确定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在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政府部门必须承担临时安置费用或为他们提供临时性的周转住房,以
保证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