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婚姻中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适当的调解工作,或者是引导其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评估工作;
若经调解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但是,若存在下列五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状况,即使经过调解仍然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话,也应当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1)重婚行为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2)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的行为;
(4)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以及(5)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原因。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