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招标人和发包人在
签订合同时并非同一主体这一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只要该份合同是在合法程序下缔结并生效的,其有效性便可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法定程序中的招
投标行为本身并不因为招标人和发包人在身份上存在差异而影响到其实质性的
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一般来说,
招标文件本身就具备了法律许可的强制力,进而由其衍生出的合同也自然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只要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未偏离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关键性条款,那么这份合同便是有效的。
因此,即使招标人和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并非同一主体,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能够得到充分
保证。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