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若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征地用途,则视为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其使用土地时理应遵循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确需对土地建设用途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务必与有关地方政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取得共识,并向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