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此处所言“在先权利”乃是针对“在后权利”的比较性表述,同一标的物产生时间在前的权利相较于产生时间在后者,则被称为在先权利。
(二)倡导公平竞争、禁止恶意获取的原则。
保障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是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价值取向,在解决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问题时,同样应当坚守这一原则。
(三)权利平衡原则。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工具,理当兼顾并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利益。
(四)利益兼顾原则。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以及由其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均具备经济效益。
《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
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