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代社会中,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如若并未对此作出特殊的双方约定,我们通常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应继续被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
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尝试的方法就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来解决,然而若经过充分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就需要由当地的人
民法院来做出最终的裁决了。
另外,如果该房产是由男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婚后则是用其个人的收入和收益来
偿还贷款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定该
房产归属权为
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产权登记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
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