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针对司法鉴定中的虚假行为,若鉴定人员蓄意作出不实的鉴定结论,相关省级政府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予以剥夺鉴定资质;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鉴定过程中实行严格的鉴定人责任制。
每位鉴定专家必须单独进行鉴定工作,对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负有完全责任,并需在鉴定文件上进行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以示确认。
对于多位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项目,如出现对鉴定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注明。
《司法鉴定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