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执业律师,我深知并强调,律师函并非个人所能发出之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律师函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而非由个人来承担这一责任与义务。
其本质在于,这是一种基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与作用。
个人身份显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律师函通常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的行文关系较为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定的对象依法表达法律方面的诉求;
其次,其应用领域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法律业务领域;
再次,律师函具有简洁明快且灵活多变的特点,属于非诉讼业务的范畴;
最后,律师函是受委托人委托而发出的,代表着委托人以律师的身份和口吻,向委托人指定的对象传达委托人的意愿。
此外,律师函还能够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对相关方产生警示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