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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借款)

朱*、吕**、朱**: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先生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称“代理律师”)就委托人与您们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向您们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代理律师了解到:年3月29日,委托人向朱*出借资金叁佰万元整,约定借款月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止)。朱*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吕**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捺手印。同时,您们将吕**和朱**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夏莲路1777弄**号房屋抵押给委托人,年4月4日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出具抵押权登记凭证,委托人为抵押权人。以上有《借条》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证。另,朱*和吕**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借款后,您们按约定支付了9个月利息,至今尚有约3个月利息无理由止付。至发函之日借款已届期,您们未归还本金。

{子问题开始}据此,代理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一、鉴于朱*和吕**的特殊身份关系,本次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您们皆负有还款义务。望您们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归还委托人借款本金叁佰万元整,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若您们未能及时履行前述“一”,委托人有权按照抵押协议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债权。委托人不排除通过报案、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委托人诉讼的,您们还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后仍未支付的,还将影响您们的征信。

特此致函!望慎思且妥善对待,以免讼累!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丽律师

2020年3月30日

律师函(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