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死刑复核与死刑核准这两个概念具有显著区别。
首先,死刑复核是特定审判程序的称谓,是指经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定为死刑的刑事案件复审过程中所遵循的特别规则。
而死刑核准则涉及到司法程序的另一阶段,即对于经由各市级中级法院宣判并决定执行死刑的罪犯,若其未提出上诉或者虽提出上诉但经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仍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将该案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核,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