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相关
法规与程序的前提下,我们需要首先征询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待获取了足够的专业指导后方可做出决策,并对符合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家颁发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与标志牌,以资表彰其作为行业领跑者所作出的杰出贡献。
此外,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则需由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当地的设置规划进行审批管理,具体审核工作应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在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会依照《生猪定点屠宰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对屠宰厂家进行严格审查,最终经过充分讨论与协商,并在征求了各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为该厂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与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着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
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