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当中,若经法院调查仍无法找到被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此类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确属原告诉请之债系原告个人所负的情况,应依法由被告自行承担偿还义务,但若此前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则另当别论;
而针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共同产生的
债务,即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形成的债务,法院将依据事实和
证据作出判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