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高速公路所需征用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在征用农业用地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按照统一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明确公布;
其次,对于除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包括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其补偿标准同样也将由上述各级政府进行具体制定;
最后,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到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地段位置、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关系、当地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或重新发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