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原则上可流转至他人名下,然而,其不可脱离对应债权而独立实现转让,通常需与主债权共同转移。
关于此项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第四百零七条明确指出,抵押权无法与债权相分立或独立地作为其他债权之担保。
若债权产生了变更,那么相应地,保证该债权之抵押权亦应随之转移;
但若相关法规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则应依其执行。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时,受让方将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仅限于那些专属于原债权人本身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